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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杭州市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全文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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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0-6-1 22:18:33 来源: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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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培训项目实行管培分离。农民培训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培训要求,认定或招标确定培训机构,负责培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,落实项目资金,组织检查验收。培训机构按照培训项目合同,组织实施。各级农民培训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,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度,明确职责,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。 第九条 承担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,必须按照培训方案实施,并建立电子化培训台账。培训台账信息包括学员情况、每次办班时间、培训内容、培训方式、参加培训人员及培训教师等有关信息。项目培训机构每完成一期培训,须在15天内在“杭州市农民素质培训管理系统”录入电子台账信息。 第十条 各区、县(市)农培(才)办通过适当方式,建立培训项目公示平台,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、培训内容等信息,并公布举报电话,跟踪农民培训项目的实施情况,接受社会监督。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,先按项目培训指标控制数50%的额度予以下达,培训结束后,由市农培(才)办审核,达到预期目标的,再下拨其余补助经费。没有完成任务的,在当年农民素质培训专项资金中予以扣除。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标准: 1、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。参照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《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(工种)和补贴标准(2008版)》的通知(杭劳社培〔2008〕235号杭财社〔2008〕885号)培训标准,市级财政补助培训费用50%。其中由市级培训机构培训转移至市区就业的,市级财政全额支付。 2、农村实用人才培训。按照人才层次拉开档次,其中市级人才培训达到20学时以上的,市级财政按每人300元标准补助、区县级人才培训12学时以上的,市级财政按每人150元标准补助。当年获得绿色证书的,市级财政按每人增加100元标准补助。 3、创新产业培训。根据不同的培训时间和方式,原则上按照市级相关规定补助50%的培训经费。 第十三条 各区、县(市)农培(才)办,根据市级补助的额度,对项目培训资金不足部分提出配套资金补助办法。各级财政部门还应适当安排培训项目的工作经费。 第十四条 培训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,分别下拨到各区、县(市)农培(才)办和市级培训机构及有关部门。培训机构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,做好资金使用台帐。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正规就业的转移就业培训,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,参训学员必须参加相关的职业资格测试,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达到90%以上。 第十六条 非正规就业的转移就业培训,实行就业证明管理,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就业证明,培训管理部门进行审核。 第十七条 农业专业技能培训,实行绿色证书、农民专业技术职称管理,参训学员必须参加相关考试,获得证书达到80%以上。 第十八条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民创业培训,实行跟踪式目标管理,建立以创业过程和创业业绩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学员信息管理系统。
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培(才)办负责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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